贷款利率上限确定 银行及监管部门将面临调整部分利率的局面
- 来源:看懂经济
- 时间:2020-11-17 15:50:40
下调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即使不是当下金融圈最热的话题,也是焦点之一。
自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解读众说纷纭,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对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事实上的约束也未有定论。
近期一份针对某银行与其客户的借款合同纠纷的初审判决在网上流传。这是目前可见,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保护上限调整后,最早的一份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中利率问题的司法判决。虽然只是初审判决,银行方还可上诉,甚至不排除二审改判的可能,但这份判决透露出的信号意义,绝不可小觑。
银行系统应充分评估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对贷款利率上限的影响,在目前状况下,商业银行系统利率高于LPR4倍的存款贷款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并可能引致声誉风险,短期内银行可能面临更多的或明或暗的调整贷款利率的诉求。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贷款利率调整并不仅涉及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作为部分贷款定价的决定方,贷款定价超过LPR4倍的风险,可能存在“贷款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传递链条,监管部门可能成为最终的解释者和承受者,也将面临调整部分利率的局面。
金融系统与其被迫调整,不如主动作为,毕竟,留给银行的时间,不多了!
首份司法判决,信号意义重大
网络上关于这份司法判决的内容已经很具体,我们不再赘述,其中,蕴含着重大的信号意义,对商业银行利率高于LPR4倍的存量贷款有巨大潜在影响,需深入解读并认真研判。
信号意义一:明确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最高限。
虽然《规定》第一条明确表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也是不少银行业机构认定LPR4倍不能约束银行贷款利率的最直接依据。
但(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判决书也强调“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
两相对比之下,从逻辑上讲,目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下调,事实上也应对金融机构贷款最高利率形成约束。
此次司法判决,明确“原告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保护限度,法院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
该司法判决技巧性的回避并隐藏了“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进行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的法律依据,但潜在的逻辑不言自明。
信号意义二:贷款利率最高限溯及过往。
《规定》的第三十二条明确,“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这意味着,即使签订合同在《规定》出台之前,如借贷双发发生纠纷,人民法院也将按照当时LPR4倍计算保护上限。这表明,司法保护上限一定程度上是“溯及过往”的。
此次司法判决印证了这一点。
该笔合同中的贷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起,为期三年,正常还款的话,应该在2020年7月5日合同结束。但由于借款人自2018年5月份就无法正常还款,因此形成逾期,金融机构将其诉至法院,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罚息等。
司法判决最终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利息、罚息等。也就是说,对于当前存量的利率高于LPR4倍的银行贷款,即使是借款合同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但如果产生纠纷,银行大概率会被要求按照不超过LPR4倍获得补偿。
信号意义三:留给商业银行调整的时间已然不多。
结合信号一和信号二,商业银行目前现存的利率高于LPR4倍的贷款,如产生纠纷,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鉴于该司法判决是初审,同时亦被从裁判文书网上撤下,原告尚有15天的上诉准备时间。但实际上,从该司法判决的释放的信号看,即使原告上诉,法院改判的概率也不大。这预示着,对于高利率的存量贷款,商业银行可能亟需重新定价,留给商业银行调整的时间依然不多。
贷款上限确定,
“诉讼潮”可能正在路上
将上述三个信号意义综合来看,也许会得出一个令人不安的结论,针对银行系统的基于“贷款利率高于LPR4倍”的“诉讼潮”可能正在路上,对于银行来讲,可能的风险点有三个。
风险点一:针对违约贷款的重新定价。
此类情形如上述司法判决案例所示。如原贷款利率高于LPR4倍,且处于金融借款合同诉讼阶段,无论是银行还是银行客户诉至法院,最终银行只能获得最高LPR4倍利率的利息收入(含罚息)。对于目前正处于诉讼状态的纠纷而言,银行无法按照原有合同(即使合同符合当时的法律要求)获得补偿,违约客户则有更多的动力开展诉讼,以减少违约成本。
风险点二:针对当前未到期的存量“利率高于LPR4倍”的贷款的重新定价。
总体看,当前银行系统的贷款定价显著低于LPR4倍水平。数据显示,2020年2季度,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仅为5.06%,一般贷款(主要是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5.26%。但分不同贷款品种看,金融机构正常类贷款年化利率差别较大,总体呈现“线上信用贷款(10%以上)>个人消费贷款(不含房贷,8%左右)>个人经营性贷款(7%左右)>对公中长期贷款(6%左右)>对公短期贷款(5%左右)”的分布。
表 部分银行典型执行利率(年化)情况
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从上表可见,金融机构贷款报价总体超过LPR4倍的情况不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据客户资质不同,考虑到担保费用或者第三方平台费用后,有相当一部分贷款利率超过LPR4倍;同时信用卡透支、银承垫款等年化利率18%,显著超过LPR4倍。如果按照上述司法判决体现的逻辑看,如果银行贷款客户以贷款定价超过LPR4倍诉求人民法院支持降低贷款利率,银行大概率面临败诉状况。在具体实践中,银行贷款客户甚至不必走诉讼渠道,只要向基层经办网点提出诉求,并略施加压力,基层经办网点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都有可能妥协,这必将显著增加银行网点的合规风险与运营风险。
风险点三:针对已执行完结贷款合同的返还利息请求。
在极端状况下,部分已经执行完结的利率高于LPR4倍的贷款合同,银行客户可能也会提出“返还多收取利息”的诉求。
这对以上三个风险点,风险点一已有初步的司法判决;风险点二尚未见公开判决素材,但按照对风险点一的支持,人民法院支持风险点二的概率也较大;风险点三由于属于已执行完毕合同,且在执行完毕后无纠纷,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概率不大。三个风险点,银行法律风险从大到小为“风险点一>风险点二>风险点三”。
金融系统尽快调整定价策略,
监管部门应积极作为
从已有诉法判决的信号意义以及银行风险点的情况看,金融系统应尽快调整定价策略,对于当前存量贷款定价在LPR4倍以上的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梳理,能够主动调整定价的,自行调整,暂时不具备调整空间的,制定风险预案,以应对可能的法律风险。
在笔者与金融机构的交流中,金融机构普遍有一个认知,即当前的贷款定价,特别是涉及到罚息、信用卡透支等方面的利率定价,一般由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只是按照制度要求执行,所以总体认为,此次诉讼呈现出的法律风险,尚待监管部门明确有关条款后,再给予调整。
表监管部门定价超过当前保护上限的部分情形
资料来源:笔者整理
当前贷款定价超过LPR4倍的风险,可能存在“贷款人—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传递链条,监管部门可能成为最终的解释者和承受者,有鉴于此,金融管理部门应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全面系统梳理当前针对企业和个人贷款中,综合融资成本(含利息、罚息、各类费用等)年化利率超过LPR4的所有情况,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对金融机构的各类借款中的定价情形进行梳理,确保不发生法律风险;金融系统要充分评估下调上限对机构自身的影响,对定价高于LPR4倍的,制订调整方案,尽快调整到位,切实让利于实体经济;对于调整定价对机构经营或收入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做好各类舆情、法律、经营风险防控预案,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结构性风险。